呼科字〔2022〕6号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科技活动相关信用主体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政字〔202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本级科研信用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doc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