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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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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科发〔2022〕4号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农牧和科技局(科技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和农村牧区实用科技人才培育,不断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技服务“三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21年专题会议纪要》(巴人才字〔2021〕1号)精神,现就《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02月07日

附件:

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管理办法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和农村牧区实用科技人才培育,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技服务“三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已经建成的各类科技小院(以下简称科技小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小院,是以专业技术人才为支撑,在我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内搭建的,以引进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为支撑,服务“三农”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科技服务组织。

第三条 科技小院建设的宗旨是解决我市科技服务“三农”技术短缺、人才不足、效果不好等问题,为农牧业生产搭建灵活高效的科技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技术推广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服务进大棚、进田间、进农户,实现科技服务无缝对接,有效解决农牧业科技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的建设、管理和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市科学技术局为认定管理具体组织协调部门。

旗县区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科技小院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是申报认定的组织推荐和审核把关部门。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 科技小院的主要任务是面向"三农"开展科技指导与服务,帮助农牧民解决生产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助推农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任务如下:

(一)围绕我市农牧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帮助科技小院所在旗县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推荐引进现代农牧业发展急需的高水平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帮助提升农牧业科技水平。

(二)围绕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帮助科技小院所在旗县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积极引进适宜当地推广转化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助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帮助农牧民增加收入。

(三)围绕提高农牧业科技服务水平,帮助科技小院所在旗县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组建专业化的科技服务队伍,引进推广务实管用的科技服务新模式,帮助提高科技服务效能。

(四)围绕加快培养职业农牧民队伍和提升农牧民科技素质,经常组织农牧民开展实用技术推广、田间观摩示范、病虫害技术防控、产业发展指导等培训与服务,不断提升农牧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科技素质。

第三章建设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在我市新建立的科技小院,应以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专家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为科技服务骨干力量,地方科技人员为补充,能够满足所在区域科技服务需求。

第七条 申请加入科技小院的专家和人才,应在所属高校或科研院所具有一定影响力,自觉自愿到地方开展科技服务,且能保证服务时间和质量。

第八条 牵头组建科技小院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或团体,应重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能为科技小院提供用于正常运行的办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交通工具、试验示范基地(耕地、场院)及运行费用等,确保科技小院正常运行。

第九条在我市辖区内组建成立的科技小院,应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科技服务和活动,不得从事侵害或变相侵害农牧民利益的业务和行为。

第四章认定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科技小院的认定申报工作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凡是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成立的各级各类科技小院,均可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科技小院,应为已经正式组建运营满1年以上,且运行良好,地方认可。其牵头组建单位与入院开展服务的专家团队应签署正式合作服务协议,且服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二条 认定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组织。申请认定的科技小院,自成立之日起应到旗县区科技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申请认定科技小院的申报单位为牵头成立单位。申报单位应按照认定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初审。旗县区委组织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对申请认定的科技小院进行初审把关,在《巴彦淖尔市科技小院认定申报表》里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五条 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认。

第十六条 公示。市科学技术局依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经与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商确定后,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授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授牌。名称格式统一为:巴彦淖尔市××(产业或行业)科技小院,落款为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科技小院,市科学技术局安排专项经费,每个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小院的日常运营和科技服务。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科技小院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经认定的科技小院由市、旗县区科技部门按职责要求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每个认定的科技小院应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每年年底要向所在旗县区科技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和所在旗县区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年度考核由所在旗县区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局共同负贵,年度考核结果每年上报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考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对管理期内科技小院整体运行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听取汇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的科技小院在运行满3年后,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作出摘牌处理并取消其创办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