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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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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专家及科技特派员对我市农业科技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3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

工作站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对我市农业科技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我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资源优势,搭建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示范推广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带动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为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备案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实施开展。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建立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我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

(三)有较强的试验示范、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在产学研、加工销售等环节有一定的带动力,对区域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工作基础,至少有2名以上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进站工作并签订合作协议。能为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组建提供30平米以上的办公和试验工作场地,并能配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建立了高校科研或实践教学基地的优先给予认定。

(五)依托单位至少有2名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并有不少于3名的技术辅助人员。能为周边农业类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

(六)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认真填报相关材料,经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各旗县区推荐的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人才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团队。

第八条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的转化与示范推广,提升呼和浩特的农业技术支撑能力。

第九条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对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四章 管理和绩效

第十条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统一命名为“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按后补助方式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获得的经费补助从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中支出,主要用于产品研发、试验示范、推广转化、实验材料购置、技术培训费用和工作站的条件改善等。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工作站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同时解聘申报单位的所有科技特派员。

第十五条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应制定工作管理及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工作站的任务目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及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让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