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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重组农牧业、能源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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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使命定位不精准,科研水平和贡献能力偏低,科研队伍偏弱等问题,更好发挥重点实验室作用,我厅将用两年时间,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及新建等方式,分批分领域开展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着力构建“定位明确、布局合理、基础扎实、机制创新、保障有力”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体系,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各重点实验室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以下简称“重组方案”)(见附件1)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建设与运行情况,从建设定位与意义、建设基础、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运行管理、人员队伍、条件保障等方面重新审视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查找短板和不足,加快整改提升,并形成组建方案(含附表),录制15分钟PPT答辩视频。

(二)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优化重组的重要性,按照“管理办法”和“重组方案”要求,对所属各重点实验室进行充实、调整和整合,形成本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含所有领域)。

(三)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优化重组工作,认真梳理本地方、本部门各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指导、推动各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审核把关依托单位优化重组材料。

(四)两年重组期内,各重点实验室要在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医药、农牧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等领域中确定所属研究领域,并参加且只能参加一次优化重组,两年后未参加优化重组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

(五)根据各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和依托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对农牧业、能源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仅保留一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对于无法达到“管理办法”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六)各单位申请新建农牧业、能源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并报送组建方案,直接参加优化重组。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参加本批次优化重组的重点实验室(含新建),于2022年10月14日前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系统网址及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填写信息,并提交组建方案。

(二)请依托单位审核各参评重点实验室的组建方案(含新建),并上传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于2022年10月18日18:00前提交。

(三)请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21日18:00前审核并提交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和依托单位分析报告。

(四)各参评实验室的答辩PPT及视频于2022年10月18日前发送至邮箱:nmgcxzxxmk@163.com。

(五)仅有一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仅需报送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六)2021年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按领域参加优化重组。

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0471-6328556

政策咨询: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471-6328734

系统支持:0471-6328801

附件:1.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

2.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

3.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