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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9-11-01  浏览次数: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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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知识产权局就内蒙古自治区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巴盟人家”、“小罐茶”、“茅台”、“索菲亚”、“沃尔沃”等许多市民熟悉的品牌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呼和浩特市碧星家常菜饭店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接到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新城区哲理木路呼和佳地东墙外北侧新城区碧星巴盟人家饭店,涉嫌侵犯其“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执法人员调查,碧星巴盟人家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新城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碧星巴盟人家饭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

    2.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架。

经执法人员调查,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回民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11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侵权产品3000多根,罚款50000元。

    3.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小罐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经执法人员调查,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小罐”“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信阳市四季香茶叶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四季香小罐茶”25盒,罚款50000元。

    4.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2月28日,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伦县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消费者投诉件,称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且涉嫌违法。

    经调查,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于2018年3月10日对两家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36瓶,罚款46440元。

    5.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BOY”牌服装、鞋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BOY”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罚款30000元。

    6.赤峰市金胶行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投诉,称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销售的“长鹿”玻璃胶和密封胶涉嫌侵犯其“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2018年7月27日,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427箱,罚款55000元。

    7.东胜区王锋无照销售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1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向东胜区工商分局移送王锋涉嫌无照销售假冒“索菲亚”注册商标面巾纸一案。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案发时王锋未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依据《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东胜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王锋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面巾纸共计410箱,罚款50000元。

    8.鄂尔多斯市姜建云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称姜建云销售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侵权假冒产品。

    经调查,姜建云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姜建云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0000元。

    9,鄂尔多斯市“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6月19日,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做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核实,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查阅大量相关法律及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10.巴彦淖尔市“折叠式房车”专利侵权纠纷案

    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折叠式房车专利被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仿制并销售,导致其房车市场秩序被扰乱、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于2017年7月31日向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2017年8月1日,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现场进行了调查。

    核查后于2017年8月21日中止了此纠纷案件。案件于2018年6月14日恢复处理。案件合议组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该局的调查,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的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协调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