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科技政策落实年”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科技政策执行行为,做到科技政策明晰、操作可行,现针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 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依据“本《实施意见》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二、加强创新平台载体能力建设(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中对“新获批(备案)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此处“研发机构”包含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二、“三、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创新活动(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中“对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市科技局首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此处“首次”为《实施意见》出台后首次推荐。
三、《实施意见》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及在呼和浩特市注册、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四、《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如国家、自治区、我市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