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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六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前十五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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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托资源和区位优势,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培育行业领军龙头企业,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化,提升现代农牧业产业化水平,根据《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市农牧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六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前十五批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指第一至第十五批已认定的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符合呼和浩特市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自愿申报并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农牧业企业;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或捐赠、在农牧业产业扶贫中做出贡献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所在旗县区农牧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二)审核推荐。旗县区农牧局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旗县区农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做到公平推荐。

(三)组织评审。市农牧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统一发文公布。

三、监测程序

前十五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由各旗县区农牧局自行摸底调查进行监测,确实存在企业注销、停产等情况的将取消资格企业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监测实行退一补一原则,递补工作与新申报工作同步进行,需要递补的旗县区增加对应的申报名额数量,递补企业需按照申报程序填报材料(见附件1),旗县区农牧局把关,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做到公平审核推荐。

四、时间安排

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正式行文)和各企业申报材料及企业汇总表,上报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要求申报企业纸质和PDF格式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同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考虑到疫情影响企业的运行情况下滑,本次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指标可根据市级情况适当放宽一定指标。同时,国家及自治区脱贫旗县也可适当放宽指标。此外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 30%以上,或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疫情等突发事件处置并捐款捐物1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或创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

(二)各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材料,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哈斯额尔敦    刘杰

联系电话:0471-4369510

附件:

1.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2.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2022年8月25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