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局: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根据《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市农牧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定工作
请各旗县区农牧局认真研读《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全面掌握联合体的特征、在带动农牧民参与产业化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等,把培育联合体发展作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加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培育力度
制定本地区产业化联合体培育规划,有计划地做好联合体培育发展工作。各地区要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本地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利益联结较紧密的联合体数量、发展规模、带动能力、经营状况等信息,对具备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雏形的,加大指导培育力度,壮大联合体队伍。
三、认真做好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工作
按照《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请各旗县区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好申报工作,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后,以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做到公平推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装订,依次为:
(1)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
(3)联合体建设方案。
(4)核心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5)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
(6)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及示范家庭农牧场认定文件
(7)种养殖大户证明文件。
(8)龙头企业审计报告、质量证明,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牧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9)由所在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10)由所在地旗县区农牧业系统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
(11)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1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要确保复制件清晰可辨认,同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领办龙头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五、有关要求
各旗县区农牧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请各旗县区做好前三批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动态监测,如发现运行存在问题的联合体请及时行文上报。推荐文件(正式行文)和申报纸质材料1份(附光盘)及联合体汇总表,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哈 斯 刘 杰
联系电话:0471-4369510
附件:
1.申报材料封面
2.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3.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汇总表
2022年08月30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